在農作物病、蟲、雜草的化學防治中,人們常常把不同作用機制或者不同作用方式的兩種以上的農藥復配,混合使用。農藥的合理配制不僅能克服和延緩抗藥性,而且能起到兼治病蟲害、提高藥效、減少用藥次數、降低防治成本等作用。
一、復配類型
1.殺蟲劑加殺蟲劑:就是將不同類型、不同作用方式的殺蟲劑復配,目前主要有有機磷類和有機磷類、有機磷與擬菊酯類、有機磷與氨基甲酸酯類、有機氮與氨基甲酸酯類,有機氮與擬菊酯類等復配方式。
2.殺蟲劑加殺菌劑:這種類型主要發揮殺蟲、殺菌兼治作用。
3.殺菌劑加殺菌劑:一般將具有內吸作用的殺菌劑與保護性殺菌劑復配使用。內吸性殺菌劑能被植物吸收,傳輸到植物的各個部位,起到殺菌效果;保護性殺菌劑,不能被植物吸收,而殘留在植物體表,防止病菌入侵感染。
4.除草劑加除草劑:一般將持效期長、短不同的除草劑搭配;將內吸傳導性除草劑與觸殺性除草劑搭;根據殺蟲譜互補,殺單子葉雜草的除草劑與殺雙子葉雜草的除草劑混用。
二、復配原則
1.增效原則:兩種以上農藥的混用,在藥效上有增效和減效兩種可能。而且,同樣兩種農藥配比不同,增效程度也不相同。
2.毒性原則:農藥混用后毒性不增大,持續藥效期應相同或增加,殘留不高于單用的藥劑。
3.藥害原則:有些農藥單獨使用對作物,混合使用容易產生藥害,在配制時,必須考慮到對作物的性。
4.抗性原則:選擇利用負交互抗性(負交互抗性即害蟲對一種農藥產生了抗性,而另一種農藥對害蟲的藥效反而好)的農藥品種,起碼選擇沒有交互抗性(交互抗性即害蟲對一種農藥產生了抗生,對另一種農藥也產生了抗性)的農藥。一般菊酯類與有機磷、有機氮類農藥沒有交互抗性,可以混用。
5.酸堿反應原則:目前生產中應用的農藥多數呈中性或偏酸性,不能與堿性農藥如石硫合劑、波爾多液等混用,以免發生化學反應而降低藥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