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違法行為:無肥料登記證;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肥料產品有效成分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一、認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處罰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銷售未取得肥料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二)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的;
(三)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三、執行基準:
1、生產、經營違反第(一)、(二)項或者違反第三項,肥料產品含量合格,水份不合格的產品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的罰款。
2、生產、經營違反第(一)、(二)項或者違反第三項肥料產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記標準的1%以內,貨值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違反第(一)、(二)項或者違反第三項肥料產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記標準的1%至5%以內的,產品貨值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但不得超過2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違反第(一)、(二)項或者違反第三項肥料產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低于登記標準的5%以上的,產品貨值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違法行為: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一、認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
二、處罰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2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的;
(二)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的;
(三)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
三、執行基準:
1、生產、經營違法產品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的罰款。
2、生產、經營違法產品貨值在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但不得超過1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經營違法產品貨值在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但不得超過2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違法產品貨值在5萬元以上的,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不得超過2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