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十年,農民的土地還是會繼續維持現在這種經營方式,相對于現在來說可能會多一些種糧大戶。但是按農村的土地所有制來看,耕地的經營方式還可以由村集體統一進行。以我所在的東北農村為例理由如下。
種地農民的年齡逐漸增大,不再能夠承受較大體力消耗的田間勞作
現在農村種地的主要人群是60后和70后,以及少部分80后,年齡增大體力不支,很難做好田間的有效管理工作。有一部分現在年齡在60歲左右的農民選擇將土地承包給本村的種糧大戶或者一些農業合作社,依靠地租和國家的一些補貼來獲得收益。
種糧大戶及小規模合作社承擔自然災害損失的能力較弱
對于遭遇臺風三連擊的東北,今年主要糧食作物倒伏嚴重,給秋收增加了很大困難,盡管政府對收割機的改裝進行了補貼,但實際收獲效果與往年比較相差很多。
對于一些種糧大戶而言,只能無奈選擇使用收割機進行收獲,導致在收獲階段的糧食損失較大。對于土地經營規模較小的一些家庭單位,選擇傳統的人工進行收獲,但費時費力且收獲時間較正常收獲時間提前半個月左右,玉米籽粒成熟度不夠造成一部分減產。
普通家庭及種糧大戶的抗風險能力較弱
由于自然災害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不可逆的糧食減產甚至絕收,會影響農民的一年收益和種糧大戶對于土地流轉經營的積極性。
綜上,對于年齡大不能進行田間作業和進城工作的農民來說,土地由村集體統一進行管理,定時給農民發放收益。這樣既能增加農民收益獲得的穩定性,也能過增強土地經營主體的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