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銷售農藥將會判刑目前所有人都已經知道了,但是就這樣每年都還會有很多相關案例發生。其實非法使用農藥也將會判刑,這一條目前還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認識或熟視無睹。所以在這里很有必要的向大家宣傳和認識一下了。
一般在農業生產中,農藥每次都會有人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而等出現問題后人們常常就會把農藥推出來,認為是農藥的質量或農藥廠商的問題,這就造成社會上人們一提起農藥就會害怕,就會仇視農藥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這一現象呢?其實是由于人們在認識上存在偏見,由于農藥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沒有法律界定、存在法律“盲區”所以才會有以上事情發生,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在今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時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并且在2013年5月4日已經開始執行。
根據《司法解釋》,違法使用農藥出現在以下3個方面,應該引起農藥使用者的高度重視:
是使用禁用農藥。《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農藥”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等禁用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年2月25日新修正版)》(以下簡稱《刑法》)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假藥處罰。
第二是使用限用農藥。《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依據《司法解釋》第二十條款規定“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的規定,限用農藥屬于也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處罰依據和定罪同上一條。
第三是超限量或超范圍濫用農藥。《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農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按照《司法解釋》條款規定,農藥殘留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無論是非法使用了禁用農藥,還是非法使用了限用農藥,或著是超限量或超范圍的非法濫用農藥,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雖然目前使用農藥也有限制了,在農藥的使用過程中也有法可依了,但是還必須要各級執法部門對非法使用農藥者重視起來,在執法過程中不講情面、不留“死角”。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不會有農藥殘留或農藥污染等事件發生,也能確保消費者對農產品買得放心、吃得安心。
溫馨提醒:本網站屬于信息交流平臺,倡導誠信合作、互惠共贏!為保證您的利益,建議經銷商朋友與廠家合作前,認真考察公司資質誠信及綜合實力,以免造成損失!
為了讓廣大農藥肥料行業用戶能夠更好的學習、交流、研討、創新和發展,火爆農化招商網創建了一系列QQ交流群,希望廣大用戶誠信合作,財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