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廣西東盟博覽會詩詞投稿者承諾
廣西東盟博覽會詩詞楹聯征集活動投稿者承諾書經過博覽會秘書處商議之后如下:
承諾人(應征作品的作者)自愿接受《第八屆中國—東盟博覽會新增主題口號、詩詞楹聯征集活動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謹此承諾如下:
(一)承諾人保證其提交的參賽作品為本人原創,除參加本次征集活動外,未曾以任何形式發表過或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
(二)承諾人保證在本國范圍或以外未曾自行或授權他人對參賽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開發。自參賽作品提交起至本次征集活動結果揭曉前,承諾人不會自行或授權他人對參賽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使用或開發。
(三)承諾人確認,除博覽會秘書處書面許可的情形外,承諾人不以任何形式發表、宣傳和轉讓其應征作品或宣傳其參與征集活動行為。
(四)承諾人確認,參賽作品一經送達,其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對作品的一切平面、立體或電子載體的全部權利)自始即歸博覽會秘書處所有,博覽會秘書處有權對參賽作品進行任何形式的發表、使用、修改、開發、授權、許可和保護等活動。參賽者除根據《公告》的規定享有各種可能的獎勵和榮譽外,對參賽作品放棄行使并不再享有任何其他權利。
(五)承諾人同意,博覽會秘書處及其設立的中國—東盟博覽會主題口號征集活動辦公室(以下簡稱“征集辦”)有權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其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要求其在限期內提供補充信息,承諾人對此將予以配合。
(六)承諾人保證其參賽作品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如承諾人違反本承諾,而使博覽會秘書處遭受任何名譽或經濟上的損失,博覽會秘書處均有權要求承諾人采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博覽會秘書處免受上述損失。博覽會秘書處同時保留向承諾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和索賠的權利。
(七)承諾人保證其承諾真實可靠,并自愿履行本承諾。如有違反而導致博覽會秘書處損害的,承諾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博覽會秘書處同時保留取消承諾人參賽資格的權利。
(八)本承諾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博覽會秘書處負責解釋。本承諾書外的其他相關權益,由博覽會秘書處與承諾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協商。
(九)本承諾書自承諾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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